浙大副校長吳平(資料圖)
汪師傅回憶起當時一幕,稱感到很恐懼,他自己現在頭部和身上多處受傷。
  本月初,杭州警方就“浙江大學副校長車禍案”作出事故責任認定,浙大副校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,皖籍貨車司機汪國財負次要責任(本報曾報道)。對此,汪國財向杭州警方提出5點質疑。9月27日,杭州警方出具了事故認定覆核結論書,維持原認定。
  貨車司機九赴杭州討說法
  6月12日6時許,吳平駕駛轎車在杭州繞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三墩出口附近時,與司機汪國財駕駛的大貨車相撞,事故造成吳平死亡、汪國財受傷及雙方車輛、公路設施不同程度損壞。
  本月初,杭州警方作出事故責任認定,浙大副校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,皖籍貨車司機汪國財負次要責任。
  9月9日,汪國財第九次趕赴杭州繞城高速交警大隊,並帶去了覆核申請書,提出了5點質疑。“責任認定書認為我的貨車剎車不靈,可發生事故時,我根本來不及踩剎車。”汪國財說,“車禍發生後,消防部門朝車上的木材噴水,木材吸水後就加重了。”
  不僅如此,汪國財認為鑒定報告、鑒定意見書的鑒定部門沒有相應鑒定資質。“我一再申請,要求更換事故鑒定部門,可交警部門根本沒更換。”汪國財說,這三大疑問引發另外兩個深層疑問:鑒定意見書認為大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,以及運載質量超過核載均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嚴重程度,這沒有事實根據。
  因此,汪國財一直不願承認杭州警方的責任認定。
  事故覆核結論維持原認定
  9月27日,汪國財的上司姚老闆趕到了杭州,將車禍中運載木材的半掛貨車駛回了歙縣。
  據悉,當日,杭州警方將事故認定覆核結論送達汪國財。警方覆核認為,吳平駕駛轎車在杭州繞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82KM+900M附近時,與同向行駛的汪國財駕駛的大貨車半掛車相撞。事故造成吳平現場死亡,汪國財受傷。前期事故認定認為浙大副校長在車禍中負主要責任,汪國財負次要責任。經過覆核,警方認定該事故“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。”所以維持以前的結論。
  根據覆核書,交警部門認為,大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上路行駛罰款200 元,大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 30%以上罰款2000元。同時,警方認為,汪國財負的次要責任賠償,也會隨後得出結論。
  “杭州交警的回應實在太含糊了,我還要堅持按照正常程序,通過法律尋求事故真相。”汪國財說。 本報記者 向凱
  □相關鏈接

  貨車司機5點質疑
  1.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,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。
  2.交警部門認定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%以上,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。
  3.鑒定報告、鑒定意見書的鑒定部門沒有相應資質。
  4.鑒定意見書認為大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準技術,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嚴重程度沒有事實根據。
  5.鑒定意見書認為運載質量超過核載,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嚴重程度沒有事實根據。
  事故責任覆核結論
  前期事故認定認為浙大副校長在車禍中負主要責任,汪國財負次要責任。經過覆核,杭州警方認定該事故“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。”所以維持前期結論。
  覆核書認為,大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上路行駛罰款200元,大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%以上罰款2000元。同時,警方認為,汪國財負的次要責任賠償,也會隨後得出結論。
  時間軸
  6月12日
  浙江大學副校長吳平駕車在杭州繞城公路出口附近,與汪國財駕駛的大貨車相撞,吳平當場死亡。
  9月3日
  杭州交警部門公佈車禍事故責任認定,吳平負車禍主要責任,汪國財負次要責任。
  9月7日
  杭州交警部門向汪國財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。
  9月9日
  汪國財向杭州交警部門提交覆核申請書。
  9月27日
  杭州警方出具事故認定覆核結論書,維持原認定。
(原標題:“浙大副校長車禍案”覆核維持原認定 歙縣司機維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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