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實習生麥一聰 七旬阿婆人行橫道上被電動車撞翻,肇事者將其送至醫院救治,後又逃跑。近日,馬某因構成交通肇事罪,被海珠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,並賠償死者家屬10萬餘元。
  法官強調,此案中馬某送老太太去醫院,雖履行了搶救傷員的義務,但尚未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便逃走,仍構成肇事逃逸。
  50多歲的馬某案發前是一名搭客仔,常在海珠區赤崗附近開電動車拉客。2011年12月24日早上7時許,馬某搭載一名客人途經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路口時,剎車不及,在人行橫道上撞倒了阿婆顏某。馬某將顏阿婆送至醫院救治,但其後卻趁交醫葯費的間隙消失。
  住院十多天后阿婆搶救無效身亡。2012年12月12日,馬某在河南老家被抓獲。此案中,交警認定馬某要對事故負全責。
  點到即止
  事後逃逸 從重處罰
  法官認為,法律上的“逃逸”並非“逃跑”那麼簡單,“逃避法律追究”才是逃逸行為的核心含義。本案中,馬某雖將被害人送往醫院,但後逃離,一直不向公安機關投案,可以看出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製裁的故意,是典型的事後逃逸,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。  (原標題:撞了人 送醫後再跑 也算逃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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